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单位可以向私盖公章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追偿,并根据行为造成的后果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你这种行为涉及到的是私盖公章的证明效力问题,证明的内容是否属实,单位是否认可,如证明内容属实,只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需要,没有其他违法的目的,虽然私盖公章的行为违反单位的管理制度,但其行为是不具有违法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