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新《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我们应该怎么样判断是否有过错,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总结如下:
(1)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的判定,共同生活的区域对外宣称是“夫妻”,同时周围群众是否也认为他们就是夫妻,也就是存在结婚状态。
(4)虐待、遗弃行为必须是一个长期的行为。如,长期不给饭吃,久病不带就医等。在此基础之上呢,我们就可以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一个清楚的划分,如“卖淫嫖娼”、“”等都不属于过错的范畴。同时还应该注意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
二、如何分割共同财产正如上文所讲,如果夫妻一方出现了上文的过错行为,那么就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进行一个财产分割。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情况的话,如“”的话,那么和一般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多大的区别。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姻法》中46条中的一些情况的判断是非常难的,这主要涉及到一个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如果非常不幸的出现《婚姻法》第46条的情况的话,最好是求助相关的离婚律师来提醒您应该怎么来操作与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