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48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行政处罚阶段固定的部分证据可以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使用,因此,企业万万不可忽视甚至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若对行政处罚结果不服,还有必要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