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所以,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对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处置担保权人享有担保物权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担保权人可以也应当向说明担保权人对被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以什么样的担保方式设定了担保,享有抵押权或质押权、留置权,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供审查,向提出依法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