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会约定押金条款。通常的交易习惯以一个月的房租租金作为押金,在租赁期限届满以后,承租人应当将房屋按照约定还给出租人,承租人没有欠缴租金或者是没有欠缴其他应当由承租人负担的费用的情况下,出租人将押金退还给承租人,此时的押金具有担保或者是预付租金、费用的作用。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签租赁合同,那出租人和承租人就之前的租金及其他费用进行清算,如果没有对押金进行扣减,那上一次的租赁合同中所支付的押金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房屋租金有所调整,可以将押金调整至与一个月的租金额度相同水平。当然这是交易习惯,我国的法律未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押金金额具体化,这个可以根据出租人、承租人之间协商结果而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