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贷款的车辆,可以查封保全;如果赔偿义务人不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经执行申请人请求,人民可以拍卖该车辆,所得款项在扣除拍卖等执行费用后,应当优先偿还银行的贷款,剩余款项交付执行申请人,如果还有多余的,则返还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9条.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