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围标、陪标都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例如几家企业串通哄抬标价,或者是一个投标人同时使用几个企业的名义去投标,自己与自己"竞争",无论哪一家企业中标,最终还是由围标人承揽工程。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围标包括两个方面:
1、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制定有利于某个投标人的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及评标细则,或者制定歧视性的条款以此来排斥其他投标人;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通常的做法有:
(1)肢解项目。为照顾各方面的关系,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2)明招暗定。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随着招投标工作的逐渐规范,组成评标专家多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使大家在事前都不知道评标专家的组成。而一些投标人仍然想尽办法做建设单位的工作,以期能够中标。
(3)低中高算。由于当前低价中标制比较流行,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排除在外。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利。
(4)违法分包。招标单位与投标人私下事先约定将利润较大的部分收回另行分包,并以此作为投标的门槛。投标人为顺利中标,不得不同意招投单位的无理要求。一些有资质的投标人中标后,违法将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牟利。而分包工程常常未经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从而给违法犯罪活动大开方便之门。
2、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先进行内部协调,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借资质投标、相互交叉陪标等多种形式,分别有资格审查前串标和资格审查后串标,隐蔽性很强,危害性较大。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现形式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挂靠。一些下属公司、挂靠公司、无资质的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疏通关系,然后挂靠大的施工单位获取资质后承揽工程业务。而一些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为收取管理费或分得一定的工程量,以分包、联营、项目经营等方式将资质借与他人获利。如此形成了中标的大公司是有资质的、合格的。而真正施工的单位是不合格的,在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和监督上都存在不足,就很难保证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在招投标环节。这种情况通常有三种:
第一种为没有资质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为获取中标资格所实施的资质借入行为;
第二种为低资质的企业为获取中标资格所实施的借入高级别资质行为;
第三种同等资质的企业为获取中标资格所实施的资质借入行为。
另一方面是在在施工环节,以中标企业的名义继续施工,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在国家明令禁止转包和非法分包后,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中标企业为了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市场监管往往以劳务合作的形式,允许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标标段从事工程施工和项目经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投机性,而且查处方面在法律法规和制度上存在一定缺陷。
(2)多头挂靠。一家施工单位挂靠数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人均为一家挂靠,严重被坏了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
(3)故意废标。废标可能有多种原因,一是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太苛刻,技术参数要求太高,投标人方面达不到;二是投标人不想做该工程;三是给朋友陪标,多给朋友一个中标的机会,当然这个机会也不是白给的。
(4)共同围标。投标人互相配合,轮流中标,甚至出现一些只投标不想中标的所"投标经济人"。目前投标不中标的情况司空见惯,一些企业、组织或个人则利用这一特点,实施投机行为,给予或收受一定的利益租借资质,进行陪标、串标、围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