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每月应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2、会计上对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没有多少限制的规定。
3、不管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多少,还应继续提取。
4、税务规定提取应付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14提取的,允许在税前列支。
按照14的比例计提的“应付福利费”超支,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针对“应付福利费”,从财务会计、税法及税务检查三方面,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应付福利费”核算范围
“应付福利费”是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金)、医疗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费用、职工因公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生活福利部门(理发室、浴室、托儿所)人员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非经常性奖金(如特别贡献奖、年终奖等)和职工集体福利的,也作为应付福利费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