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青年多次殴打他人90后A和B,在2011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多次伙同他人因琐事对他人实施殴打等行为。2011年3月9日和3月19日,被告人伙同他人分别因为朋友出气、和他人争小弟等琐事,对C、D进行殴打,致使D轻微伤。4月22日凌晨,两人又在某中学宿舍内无故持刀砍伤E和刘某,5月14日凌晨,因琐事殴打沈某,造成沈某轻微伤。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的情节安徽省五河县人民认为,被告人A伙同B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A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B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B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被告人B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