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违背本条例限定生育的,按照下列限定对当事人两方进行处置:
(一)城镇居民违背本条例限定多生育一个娃儿的,按所在县(市、区)上2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乡村居民违背本条例限定多生育一个娃儿的,按所在县(市、区)上2年度乡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前款当事人的事实上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事实上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