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死刑案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的,可以直接与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联系。对于如何提交书面材料,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直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案件尚未立案的,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承办法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为节约外地律师赴京的时间和费用,经双方商定,也可以在承办法官赴当地讯问被告人时,在当地法院办公场所听取律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