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李某并参与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李某具有以下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所起的作用远远小于犯意的提起者、组织者、雇佣者被告人刘某。
公安证据卷足以证明,本案系刘某朋友方某(姓名为刘某提供,其同为---人)与他人因男女关系发生纠纷所引起,由于方某认为自己在冲突中吃亏,便和刘某商量纠集王某,并雇佣李某等多人,在楼下由刘某通过门禁系统试图将对方叫下来,后未果。在离开现场过程中,证据卷第29页第13行王某供述:在走的过程中刘某说,倾城之恋紫竹路门口停着一辆奔驰车就是那个拿刀追他哥哥(方某)的那个人的,叫我们去把车子砸掉。其他人都没有说话,我们就上了车。可见本案砸车的犯意是由刘某提出的。另外,当被告人分别乘三辆车至小区门口时,王某供述:刘某就将车窗户摇下来,指着一下一辆停在路边的银白色的奔驰车,说“就是这辆车”,见李某等人没认清车开过了,刘某再次叫王某电话通知李某等人砸车。以上事实有李某(证据卷检察讯问笔录第2页第22行)、陈某(证据卷第95页第14行)等人的口供予以印证。
纵观本案犯罪全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不仅是本案的纠集者、犯意的提起者,砸车也是在他的反复督促下实施的,所以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虽系主犯,但其参与的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远远小于同案犯刘某,提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关注。
二、被告人李某具有立功情节,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起诉书中已认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系立功,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害人许某某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足额赔偿,其表示对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根据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本案毁损共计价值人民币12095元,受害人许某某分两次共计支付维修费用31874元。案发后,李某等被告人亲属多次联系办案派出所、受害人、及被告人刘某所在单位,协商赔偿一事,最终刘某所在的昆山东之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人民币15万元整,并为刘某申请取保,以上手续由该公司股东之一王其东代为处理。受害人为此出具了谅解书“刘某等人把我苏Exxxx汽车砸坏,不是针对我的,现在所有的损失都得到刘某等人的赔偿,我很满意,我不再对刘某等人追偿,希望司法机关能对刘某等人宽大处理。”
根据民事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刘某、李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刘某公司已足额支付本案的赔偿金,李某等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此终结,但刘某公司可以向刘某、李某等人追偿代为垫付的赔偿金。据此,李某对受害人许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已经终结,并且得到了许某某的书面谅解,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并愿意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反映其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在本次犯罪中,虽然刘某供述交给王某300美金及人民币1200元作为雇佣砸车的费用,但王某仅交付李某300美金,现李某愿意积极退回所得全部赃款300美金,以表明被告人李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恳请法庭对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造成今天如此严重的后果,被告人李某自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交友不慎、一时的贪欲蒙蔽了理智受雇走上了犯罪道路,恳请法庭念在其系初犯,具有立功情节,悔罪态度亦好,且受害人已经得到足额赔偿,并对李某等人表示了谅解,能够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以彰显刑法惩治与教育并举的功能,使李某能够早日回归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关注并依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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