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拆标准应由项目所在市(州)指挥部按照相关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编制“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在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在调查阶段应尽可能完善标准,争取零漏项。当需要补充标准单项涉及金额超过50万元时,应获得建设单位同意;补充标准单项涉及金额超过200万元时,应获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当涉及需要补充的标准较多时,应按原标准批复的程序进行重新批准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3.对于林地、零星林木、苗木、经果林、药材等价值较高、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补偿物,应征求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按林木类别、规格、合理密度以棵为单位确定补偿金额,并限定每亩最高补偿金额。对不能确认补偿标准的中药材或珍稀林木,可采取评估的办法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