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 强制拆迁的时候,要注意的问题是如下所述,要对政府因公共利益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实质性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法院对政府部门提起强制执行的决定主要审查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只要满足合法性,法院一般不会以合理性不足为理由驳回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但在房屋征用问题上由于有着特殊的复杂性,要求法院必须政府的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双重实质性审查,不经这样的实质性审查,绝不能进入执行程序。
法院的实质性审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否确实为公共利益之目的。《条例》第八条确定六个方面可以认定为公共利益。其中最可能出现问题的是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即政府进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因为被征用人对征用的抵制往往不是抵制国防、处交行为,不是抵制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行为,不是抵制科技、教育、体育、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行为,大多抵制的是征用后的商业开发行为。条例公布后,地方政府最有可能引入商业开发因素的就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为确保征用后土地用途的公共性,法院要审查征用后的使用主体是谁、产权的可能承受人是谁、土地的使用功能是什么、征用后的受益者是谁。
(二)、排除商业因素介入。根据《条例》的精神,只要有任何商业因素的进入都不能称之为公共利益所需。比如不能有人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用行为中获利。这种获利包括政府征用后出让给使用者从中谋取任何的差额,也包括使用者对从政府手中获得的被征用土地进行使用后再次出卖或进行商业性经营获利。物权法规定:政府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用公民个人的财产。这是国家通过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进行的合理“强占”,尽管有公共利益这顶看似法律依据极高的大帽子,但处理的不好就会与国家保护公民私产的物权法规定相违背。所以国家征用公民个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要不得一丁点的私利在里面。法院的审查标准是,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所置换出的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是否全部用于安居工程,旧城区改造后置换出的土地使用权是否用于公共用途。
(三)、评估补偿方案是否公平。过去补偿办法大部分是按照房屋面积进行置换,而院落面积只给很少的补偿,更加公平的补偿办法应该是:补偿价格=院落面积的地价(含房屋面积)+房屋当下的置换价格+院落内其他合法财产的补偿+ 合理期限内被征收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潜力。目前,政府和开发商之所热衷于进行拆迁开发,就是在高房价的形式下获得平房区或矮楼层区的土地使用权后向空间要效益,然后从地价当中谋取巨大的利益。地价的利益不应属于政府和开发商,而应属于被征用者,只有这样才能显现出公平。
在实质性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以对是否为公共利益及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法举行听证,以保证审查的公正和权威。
(四)、征用程序合法性审查。法院在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同时也要对征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对于不属于公共利益、有商业因素介入、补偿不充分、不公平、征用程序不合法的强执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应决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