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人贩子判死刑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现在大多数儿童都是独生子女,是家庭的希望,一旦儿童被拐卖势必会造成家庭破裂,社会不稳定。人贩子死刑能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人贩子,维护社会稳定,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但是,人贩子判死刑带来的弊端要远大于优点。
首先,这违背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某些故意杀人罪尚且不能判处死刑,更何况拐卖儿童罪。
其次,苛刻的刑罚不仅不能降低犯罪率,反而会加大犯罪概率。再次,一刀切式的判处死刑只会让人贩子变成亡命之徒,既然拐卖儿童和故意杀人都是死刑,那么人贩子就有可能杀害儿童,从而带来更大的损失。要想从根本上解拐卖儿童问题,增大惩处力度,只是一个方面。只要我们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有“有案必破”比“判处死刑”会更有效果。同时社会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大对儿童的保护力度,把犯罪制止在根源上,事前预防比时候处罚更重要。学校家长也要加大对孩子的监管力度,教育儿童不要听信陌生人的话,遇到人贩子该如何自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