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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做生意经常碰到投资人转让出资额的,那么在合资企业中国的投资额转让有哪些要注意的呢,他们的出资额转让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如何?

帮助15人 4.6w浏览 #债权债务 匿名 2017-02-20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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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 证据分析法务
    证据分析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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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资企业中出资额转让协议中的“转让无效”:法律术语的滥用和误用
        我国民商法立法和学术界长期存在对“无效”一词的滥用和误用,这种情形在合同法领域中尤其明显,主要表现为将有效合同解释为无效合同,反之亦然。如不少学者在观念上认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严格地说,当事人因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等而签订的合同,自事后判断来说,确实存在某些缺陷。然而,在法院认定存在撤销或者变更的事由存在以前,这种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而非无效合同。即使出现了合同绝对无效的法定情形,也有待当事人提出合同无效主张或者法院做出裁判时,才能最终确定合同是否无效,在此之前,不能主观地认为合同无效。在涉及出资额转让无效问题上,也存在滥用或者误用“无效”的情形。
        
    (一)将出资额转让协议“履行不能”视为“合同无效”
        从债权债务关系来看,出资额转让协议至少包含了两重债的关系:一是,转让方将其出资额转让给受让方,这是以出资额作为标的、以转让出资额为内容的债;二是,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价金,这是以出资额转让的价金作为标的、以价金支付为内容的债。对于出资额转让协议涉及的两种债的关系,立法者应采用不同的调控手段。对于以出资额转让为内容的债的关系,国家实施控制的主要目的是合理限制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的领域及其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额比例;而以价金支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原则上不涉及国家特别控制的问题,应当按照当事人自由意思加以确定。因此,如果转让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审批机构批准前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转让价金,该等约定不涉及出资额或者出资权益的变更,应视为有效约定。
        当然,因为出资额转让协议属于双务合同,转让方转让出资额与受让方交付价金之间有内在牵连。转让方未获准将出资额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自然不愿意向转让方支付价金。受让方在依约支付部分价金后,如果转让方无法向受让方转移出资额,受让方也有权要求转让方退回价金。在合同法上,这种情形并不当然属于合同无效,而是可以按照合同落空或者目的不达的规则加以处理。
        
    (二)将“效力不完全的合同”或者“不完全合同”归入“无效合同”
        按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效力规定,我国民商法学界通常将民事行为分为有效行为、绝对无效行为和相对无效行为三种典型形态。然而,这种分类方法本身就存在重大问题,它忽略了民事行为不生效或者未生效的诸多情形。如果将“效力不完全的合同”或曰“不完全合同”归入“无效合同”,再按“无效合同”规则处理与“不完全合同”相关的争议,将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
        公民或者法人依法享有财产权,这种宣示语言本身包含了承认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主意思处分其财产权利。而不合理地限制或者禁止民事财产或者权利的转让,在本质上背离了民事权利自由处分原则,实属违反社会公共政策的行为。因此,立法者在规定某种民事权利转让为无效转让时,应当采取极其慎重的态度。清晰识别无效合同和效力不完全的合同,是立法者合理平衡公共政策、私法自治与国家管理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同样,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拥有的出资额,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财产或者权利,投资者自得按照私权自由处分的原则予以转让或者抛弃,立法上不宜轻易宣称出资额转让无效。
        因为“出资额转让”具有多重含义,在理论上,不应将出资额转让仅仅理解为转让双方在出资额转让上达成一致合意。自转让双方签订出资额转让协议开始,再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审批机构批准以及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出资额转让协议经历了从形式拘束力向实质拘束力的演变,实现了从不完全效力向完全效力的转变,不能将不完全效力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三)将出资额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视为“无效合同”
        《实施条例》第20条前3款在规定出资额转让必须获得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审批、合营他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向第三方转让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后,第4款还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然而,该条款所称“转让无效”的含义如何?它是指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它是指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所有这些问题都亟待加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4条、《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我国首次将强制性法律规范划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在随后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因为审批机构审批出资额转让协议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依照该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不宜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出资额转让协议当然视为无效合同。这就为人民法院处理出资额转让协议的效力争议案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当然,在字面含义上,《实施条例》第20条第4款确实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为了减少法律条款之间存在的不必要矛盾,合理处理涉及出资额转让协议的效力纠纷,需要适时地修改《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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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17-02-20
  • 宁波法务团
    宁波法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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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资企业中出资额转让协议合意的效力
        出资额转让协议是转让双方签订的合同,即使尚未得到其他投资者同意,也应具有形式拘束力,转让双方也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必须限度的附随义务。
        1.形式拘束力。未经其他投资者同意的出资额转让协议,在效力上是不完备的,它具有形式拘束力而无实质拘束力。所谓形式拘束力,也称合同拘束力或者“受合同之约束”。凡是业已成立的合同,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具备法定解除条件,任何当事人不得随意毁约、撤销或者废止。在出资额转让中,即使该转让协议尚未取得其他投资者同意,转让双方也不得视之为“没有订立出资额转让协议”,更不得随意毁约。依此来看,投资者在与第三方签订出资额转让协议后,若向受让方以外的人再次转让该出资额,即为故意毁约,应向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出资额转让协议具有形式拘束力而无实质拘束力,二次转让出资额的转让方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属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可由法官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个案判断。
        2.附随义务。未经其他投资者同意的出资额转让协议,除了具备形式拘束力以外,还具有其他的特殊效力。一是,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出资额的事实告知其他投资者,以获得其他投资者的书面同意文件。出资额转让协议具有相对性,通常不为第三方所知。而为了实现出资额转让协议的目的,转让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转让出资额的事实告知其他股东。如果转让方不合理地拖延履行该等告知义务,造成第三方利益损失的,似应追究其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二是,投资者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促成其他投资者做出该项转让的书面同意,该种行为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行为。《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出资额转让中,为了获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可能向其他投资者支付某种利益或者做出某种承诺,这种做法不属于《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情形。
        出资额转让协议未经其他投资者同意的,不具有实质约束力。换言之,转让双方不得履行出资额的转让或者价金的支付,或曰转让双方转移出资额或者支付价金的行为,均不生法律效力。如果转让方已依约取得部分价金,应依无因管理规则承担返还义务;如果受让方已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事实上形成管领,也应按无因管理规则承担返还义务,转让双方无需承担通常意义上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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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7-02-20
  • 讨债智囊团
    讨债智囊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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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资企业中出资额转让协议是投资者与第三方签订的出资额转让协议,自转让双方签订出资额转让协议时成立。然而,出资转让协议何时生效,这在理论上却颇有争议。以外部转让为例,投资者与第三方签订协议以前或者以后,应取得合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还应促请合资企业向审批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在取得审批机构的同意批复后,合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从而最终完成出资额转让。就此而言,自投资者与第三方签订出资额转让协议时起,至登记机关办理完毕出资额变更登记手续时止,出资额转让是渐次完成的,出资额转让在效力上也是渐次完备的。这种“行为渐次完成、效力逐渐完备”的状况,既揭示了合资企业出资额转让的性质,也显示了出资额转让与公司股权转让的重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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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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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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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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