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受贿的赃款并未全部收缴,法院将继续给予追缴,涉嫌受贿罪判决书会明确追缴金额和原因,避免发生纠纷。对刑事判决中的赃款追缴,被害人是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据此可知,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追缴赃款的判决,则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处理,并不是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确权性裁判,故被害人对刑事判决中的赃款追缴是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被害人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待民事判决生效后,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刑事判决财产罚的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
9、360条的规定,只有判处罚金、没收财产两项刑罚在没有履行到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不属强制执行内容。被告人房产如果是非法所得,被害人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通过侦查、审判手段核实,做出刑事裁定书认定为非法所得后直接追缴退赔;如果不是非法所得,则不能对该房产适用追缴措施,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财产损害赔偿诉讼。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没有规定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可以立案强制执行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但该规定突出的重点不在于泛指所有的涉及财产内容的都可以执行,而在于规范刑事案件执行的法院地域管辖,综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强制执行内容的规定分析,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强制执行仅限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项,乃是关于财产罚的执行规定,而非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此类强制的执行规范。只是在《最高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0条中的规定提及,当法院在执行没收财产过程中发现执行财产中有需要退赔的,依法退赔,本条依然是指对没收财产这种财产罚的强制执行规定。
2、追缴赃款赃物本身具有强制力
追缴赃款赃物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提起公诉、审判财产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对赃款赃物进行核实、确认、查明去向并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予以追缴退赔或上缴国库的司法活动。追缴退赔是有针对性的,只能对被告人内容和去向明确的非法所得采取追缴措施,不能查封、扣押被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财产,本案被告现有房产无证据表明是非法所得,不能依申请进行追缴。且追缴赃款赃物的实施还具有时间性,因为追缴赃款赃物是刑事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其强制执行效力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延伸适用于审判结束后,譬如,共同犯罪其他同案犯在逃的,法院不会还判决“继续缉拿其他同案犯”。
3、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根据《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条的规定,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责令退赔的方式弥补被害人损失,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追缴赃款赃物并不是被害人获得权利救济的唯一方式,没有必要在判决认定非法所得已经被挥霍掉、经过追缴退赔还有部分未能追缴到案的情况下,还一味地“继续追缴”,既然被告人还有其他合法财产,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以避免继续追缴下当事人无限期的处于等待弥补损失的状态,及时维护合法权益,并能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进行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