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不合法。
解析:
1、商品标签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商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商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予以确定。
2、商品标签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3、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
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商品或者商品的销售包装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