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写容留他人吸毒辩护词要根据以下几点要求写:
1、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量刑情节和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两大类。法定从重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累犯和毒品再犯;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主要包括:从犯、坦白、自首和立功。在上述300多件案件中,这些情节均实际出现过。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大力推进量刑规范化,对于上述情节对实际量刑的影响也给与了明确的幅度,但是在实际量刑中,作为辩护人仍然难以准确把握。笔者拟将实际判决作出相应分类,供各位同仁参考。
就累犯和毒品再犯情节对实际量刑的影响而言,存在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案件中,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文书号:(2015)成华刑初字第149号),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文书号:(2014)新都刑初字第227号),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文书号:(2015)新都刑初字第114号);在存在累犯的案件中,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文书号:(2015)新都刑初字第90号),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文书号:(2014)成华刑初字第566号)。
就自首和立功情节对实际量刑的影响而言,在存在自首的案件中,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七个月(文书号:(2015)高新刑初字第121号);在存在立功的案件中,有的量刑为拘役四个月(文书号:(2014)成华刑初字第416号),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文书号:(2014)成华刑初字第426号);存在从犯的案件中,有的量刑为拘役四个月(文书号:(2015)成华刑初字第98号)。
2、酌定量刑情节
从实际案件中可以看出,本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容留人数、容留次数、被告人为“嗨吧”等场所的管理者抑或普通工作人员、同时存在开设赌场或者非法持有枪支等行为、以牟利为目的以及吸毒者在吸毒过程中出现死亡等。
相比于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而言,单次容留人数过多对于实际量刑的增加影响更大。在有的案件中,被告人容留多人吸毒4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文书号:(2015)青白刑初字第85号)有的案件中,被告人容留12人吸毒一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文书号:(2014)金牛刑初字第697号)。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虽然在实际案件中,就单次容留人数而言,一般不会超过5人,但往往容留人数多于5人的场合是诸如在生日聚会、朋友聚会中偶然发生的,被告人对于他人吸毒往往持一种放任心态而并非积极谋划和主动迎合,因而这种情形往往就是单次发生而不具有持续性,行为人的再犯危险性很低。就再犯危险性而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人反而更高,而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应结合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的再犯危险性综合加以评价。因此,笔者,这两种犯罪表现形式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明显差异,所以,量刑上不应当有明显区分。
当被告人为“嗨吧”、赌场等场所的管理者抑或普通工作人员时,两者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有的案件作了主从犯的区分,有的案件在管理者在逃的情况下将在案的工作人员定为从犯,也有的案件在管理者在逃的情况下将在案的两名工作人员不定为从犯,加以处理。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并结合案情本身采用不同的诉讼策略。
当被告人同时存在开设赌场或者非法持有枪支等行为并数罪并罚时,基本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往往大于有期徒刑的下限六个月。除了“直观印象”不好之外,或许更多考虑了数罪并罚中“并罚”的便利性。我国刑法对于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数罪并罚主要采用的是限制加重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前提是相同刑种的合并,即数个有期徒刑之间、数个拘役之间、数个管制之间的合并。倘若被告人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判处拘役,就要采取相加原则,而不能折算。显然,前者更为便利且符合司法习惯。当被告人因容留他人吸毒罪可能被判处拘役时,辩护人应当有理有据地阐述相关理由,并将数罪并罚的各种适用原则加以阐述,即使最终不能达到判处拘役的结果,也更有利于促使法官在有期徒刑的下限进行量刑。
此外,笔者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为刚刚成年的成年人、且容留吸毒人数和次数较少,无长期吸毒史时,也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阐述。可申请适用缓刑和管制,并建议实行社区矫正。对这一类犯罪嫌疑人的处置可参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进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罪行较轻的,可依法多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于刑事处罚。随着成都市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有了更广阔的适用空间。这样,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能采用更适宜的刑罚替代措施,避免短期监禁刑对被告人产生的诸多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