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依据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即使“数罪的总和刑期在三年以下时”也不能考虑适用缓刑,因为这是依据数罪并罚最后的执行刑来确定的。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不应依据执行刑而应依据宣告刑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宣告刑在一罪一罚中就是执行刑,但在数罪并罚中,宣告刑并不等于执行刑,必须要依据宣告刑来决定执行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适用有期徒刑缓刑,必须具备数刑中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也在三年以下,而数罪又都具备缓刑的其他条件的,才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数罪中有一个罪不宜判处缓刑而应判处实刑,或者数罪中有一罪的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上,或者决定执行的刑期在三年以上,都不能适用缓刑。从实践中来看,数罪刑罚同时被判处缓刑,并且数刑中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才能适用缓刑,但这种情况几乎没有。
2、从缓刑的适用条件来看,除了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件以外,还应当同时具备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个条件,当然还包括非累犯条件。在实践中,由于后一条件规定含糊,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审判人员往往只考虑前—条件,认为只要刑期在三年以下,就可以适用缓刑。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例如,某地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火车票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陈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样的量刑是否妥当,引起了很大争议。在此案件中,陈某犯有数罪,而且都是故意犯罪,这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难以满足“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要求和条件。
所以说,数罪并罚不适用缓刑过于绝对,还是得依照具体情况而定,建议联系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