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拆除水表、电表。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与供电、水合同是各自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供电、水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电力、自来水供应公司,如果出现法定或约定的断电断水情形,有权利采取的只能是电力、自来水供应公司,而不是物业公司。 即使供水、供电公司曾经授权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并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物业公司也只能以此手段催缴水、电费,而没有权利以此催收物业管理费。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欠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分别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物业公司所收管理费用没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则业主必须依约缴纳,且无权以无需或从来没有使用过小区内一些公共设施为由拒绝。物业公司在经书面向业主催交未果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