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接受处罚并领取处罚决定书的,不会有滞纳金。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如果在作出行政处罚,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罚款的,则应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所以,如果当事人只是被告知所驾驶的机动车有电子违章,而当事人没有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并领取处罚决定书的,则说明交警部门尚未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不会产生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当然,如果已经领取处罚决定书而未按期缴纳罚款的,就会产生滞纳金。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的印章。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