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绑架罪与抢劫罪在主观方面均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为目的,在侵犯的客体上,均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客观行为方面,都表现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强制性手段。二者仍有不同:
第
一,抢劫罪则向被害人索取钱财,抢劫中胁迫的对象具有同一性。绑架罪不是向被绑架者本人勒索钱财,而是向与被绑架者有特定关系的人勒索钱财。
第
二,抢劫客观行为方式的“当场性”和“即时性”。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直接施加于被害人,当场强行劫取财物,取得财物具有“当场性”和“即时性”。“当场性”和“即时性”就是指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是在同一个时间、空间范围内实施的。绑架罪是先绑架人质,后向有关的
第三人索取财物,获得财物的时间不可能在绑架行为实施以前,也不可能是当场取得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