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该项应根据当事人所述的”医“保的类型而定,在当事人是指新农村(城镇)的合作“医“疗的前提下,不可以:
1、新农村的合作“医“疗以家庭为单位,在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汇总参保人员及资料后;
2、由村(居)委会的相关工作人员(如:会计等)负责报送到上一级(镇、街、区)社保部门的负责人负,统一参保。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3号):
一、目标和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
予资金扶持;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组织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
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
(市)统筹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