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提供以下意见供您参考:
1、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依上诉规定,这些赔偿有一些是一次性赔偿,有一些是按月支付,所以不能要求一次性结清。当然,如果你们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再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是可以的如果需要很明确的解答,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细节,你可以来电咨询,根据案件详情给您提供分析与解答。以上意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