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三)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建议你等待补充侦查期限过后仍证据不足的,不做刑事案件处理,此时就可以就要回涉案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