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第条,立案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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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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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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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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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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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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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9.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10.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因此,有迹象表明可能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