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欠缴物业费的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但这可能会引发诉讼风险。
欠缴物业费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债务,也即是说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之间形成的是一个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业主不按期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就可以采取的方式进行追讨。另外,不交或逾期缴纳物业费,也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业主违约的情况下,作为非违约方的物业管理单位也是可以随时业主的。因此,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时间。当然实际生活中,物业管理单位不会一来就提讼,多半是会先与欠缴物业费的业主进行私下协商,但这并不影响其提讼的权利。
因此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点:
第
一、欠缴物业费本质上是违约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
第
二、非违约方(即物业管理单位)可随时向人民提讼。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