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是相对的,相对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可撤销事由的时间,即是自知道的时间时起算的。而尝弧佰旧脂搅拌些饱氓五年是绝对的,只要是发生了客观可撤销事由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即是从客观发生可撤销的事件时起算的。比方说,在债权已到期的情况下,2001年1月债务人放弃了一项他对别人的债权,即过了五年整,债权人2006年1月才知道。那么债权人就没有撤销权了。补充一下,一年和五年都不是诉讼时效,都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基于请求权的,请求权和撤销权是性质不相同的权利,过了诉讼时效,就不处理了。过了除斥期间,得处理。从程序法人上、表面上来看,区别在于,过了诉讼时效,受理,但会驳回不审具体实体问题不出判决;而过了除斥期间,不但受理,而且会判决不得撤销。你补充的理解是对的,至于你的疑问,就是说六年去了,为什么也得判,还需要理解一个撤销权和请求权的区别。撤销权诉讼是向提起的确权之诉,即让确认你有没有这个权利,首先不能说你过诉讼时效了不受理,诉讼时效只适用于给付之诉,而本案是确权之诉。而六年后你才让确认,肯定就说你没撤销权了。而请求权是指让别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方说让债务人还钱等,过了诉讼时效你让帮你要钱,说这么长时间了才让我帮你要,国家不让我们受理审理这种案子了。但这不是你丧失了债权,只不过是不能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有朝一日,债务人被你打动,主动还了你钱,也是你应该拿的。如果请求权象撤销权一样,过了期权利就不存在了,债务人过诉讼时效再还你钱,你还不能要,属于不当得利。以上说了那么多,对楼主采纳答案不一定有帮助,但我好为人师,还是要说。只能请楼主原谅,如果还是理解不了,请先记住,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对号入座,不断体会,总会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