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不要新开欠条,开了就相当于把对儿子的债权转移给了父亲,由父亲承担还款责任。据你所说,父亲没有财产,肯定还不上了。到时候儿子也不会承担还款责任。第
二、诉讼时效为两年,从2015年4月10日起算,到2017年4月9号都是有效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和中断。比如你2015年12月1日去的话,就从2015年12月1日重新计算两年时效。还有一个解决的方案,你可以试一下,让父亲出欠条,儿子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如果这样行,你就可以换欠条,否则就不要换。你可以直接儿子要求还款,并要求儿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10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款之日。根据相关法律,借款合同,贷方所在地是有管辖权的。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人在国外或外地,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关键是你要确定儿子是否有可执行财产,如果有你可以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