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所谓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不应将二者混淆。二者的根本区别点在于: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其陈述常具有某种虚假性;而证人是案件的“局外人”,一般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其一般能客观公正地陈述案情。
基于以上理解,同案被告人陈述同一共同犯罪事实的口供,以及陈述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与己无共犯关系但有其他牵连关系的案件事实的口供,均不能正为证人证言;而同案被告人陈述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另一起与己无共犯关系也无其他牵连关系的案件事实的“口供”,即被告人的检举,可以至为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