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家属的委托担任王的辩护人,并出席今天的庭审诉讼活动。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没有异议,现就王依法存在的酌定从轻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本案三名被告人中,王的年龄最小。被告人王只身从来到哈市打工,因为年龄小,涉世不深对社会的认知程度显然低于其他二名被告人。被告人王来浴池打工只有几个月,事先并不知道浴池里面有色情服务,如果事先就知道,他也不可能到这种地方去上班。根据王本人在20年月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中也能够证实这一事实:我于200年月份来到浴池打工,开始是做杂务,后来一个男的让我管客人包房这方面。。。因此,从社会公共利益来说,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从被告人本身来说,他自己也也是一名受害人,他已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告人只有小学文化,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他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违法,但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在这样错误的认知下,王才最终走上了今天的犯罪道路。如果在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王绝不会继续在浴池工作下去。在我们会见王时,他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就被告人本身来说,他的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王在协助组织卖淫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没有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预谋,也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存在明显的意思联络,更加没有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愿望,他只是按照老板的交待负责给曹带来的客人开门,然后喊小姐进包房。完全是在浴池老板安排好的程序下按照老板的意思工作,而且至案发还没有领到工资,更没有通过犯罪获取任何的经济利益。而且根据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因为之前我不想干了,所以涨了钱。。。(见卷2第93页)可见王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时,已经有过脱离违法工作的主观意愿,但在生活的压力之下,为了继续在哈市工作,才违心地继续在浴池打工,因此王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而且认罪态度很好。
被告人系初次犯罪,之前无前科劣迹。而且被告人在历次的供述中均能够积极、主动、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很好的认罪态度,对自己的行为有真诚的悔过,希望法庭能够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