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该案例而言,虽然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但是公安机关还是应该按照规定补齐案件所需要的所有物证,那么该问题中涉及的“病历”就是所需要的物证。同时,由于该案已经造成伤者,轻伤二级,那么有可能涉及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需要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