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该法实施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有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的过程中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劳资关系已经恶化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于是仲裁员或者法官就裁决或者判决不继续履行,笔者认为双方劳资关系已经恶化不属于该条中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否则只要发生劳动争议,就表示劳资关系已经恶化,而只要劳资关系恶化就属于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该法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首先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就没有意义了。该条中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指的因为客观的情况导致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失去基础,比如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和劳动者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