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被执行人应该主动与和执行申请人联系,协商执行和解的方案或者提出合理的还款计划,否则有权根据申请对唯一住房进行处分以偿还债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实践中,很多人被执行人都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名下唯一住房无论如何都不能执行。但是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最高人民虽然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当如果据此就认为名下所有的唯一住房都不能进行执行拍卖变卖等处分属于对“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误解。从立法本意看,该规定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改变,并非拥有房屋所有权才享有居住权,租房也可以解决住房问题。因此在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不予支持。简单概括就是申请执行人提供房屋或者预留租金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