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有两个法定刑幅度。一是普通犯,即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情节加重犯,即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犯罪行为系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行为,属情节加重犯,应适用前述第二个法定刑幅度,其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其追诉期限为十五年。故本案犯罪行为应在追诉期限内。这是对于挪用资金罪的追溯期限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