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是时效取得地上权喔?
占有人依民法第769条至第771条规定是就「未登记的土地」可以申请时效取得「所有权人」,而民法772规定前四条以上之规定于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用之。?
所以你们占有的是「己登记的他人土地」仅能时效取得地上权,不能时效取得所有权。而时效取得地上权,是占有人系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为目的之意思,而占有使用他人土地,所以申请时效取得地上权有过,你们仅是可以保有那房屋是地上权人,土地还是别人的。当然你文中提如果购买对方的土地,你就变成所有权人没有所谓的时效取不取得的问题,更不用去谈后面的问题了。?
但要申请时效取得地上权要附合?
除了二十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土地,而主张时效完成申请地上权时,应提出占有土地四邻证明及其他足资证明开始占有至申请登记时继续占有事实之文件(土地登记规则第118条)?
问题二地政人员可以驳回申请吗??
再来依时效取得地上权登记审查要点第十六点?
◆第16点?
申请时效取得地上权登记案件于登记机关审查中或公告期间,土地所有权人提出已对申请人之占有向法院提起拆屋还地诉讼或确定判决文件声明异议时,因该诉讼非涉地上权登记请求权有无之私权争执,不能做为该时效取得地上权登记申请案件准驳之依据,仍应依有关法令规定续予审查或依职权调处;土地所有权人提出足以认定申请案有不合时效取得要件之文件声明异议时,应以依法不应登记为由驳回其登记申请案件或作为调处结果。?
所以地政的测量员还是要为你们堪查范围,所以你要看看地政驳回你们的「地上权申请权登记」法令依据是什么?应该有驳回通知书可以看,有驳回就会通知你们,去看看法令依据是什么,再去翻那法令看清楚驳回理由,一般不会一听到有诉讼就驳回,如果真是,你就向地政提诉愿。?
问题三时效取得地上权中能不能拆屋还地?
虽然土地不是你们的,但是对方要拆屋还地也不私自为之,(尤其在诉讼中了)总有个法院发的文认定你们就是占有准其他有关单位来拆除吧。?
问题四,发现土地所有权人之中有二个人的持分,被法院查封是否有利于你们?
实在看不出那里利你们,应该说土地所有权人被查封对你们没有利不利的问题,顶多万一土地所有权人被查封还不出钱结果被拍卖,?
换了一个新的土地所有权人来要求你们拆屋还地罢了。?
土地被查封对于土地所有权人的影响是不能移转、不能设定抵押权,所以是被查封的那二人若你们想卖他的持分也没办法卖,因为被查封不能移转,但是其他没被查封的共有人仍可买卖土地啊,况且土地所有权人被查封仅限制移转、设定,他仍是所有权人还是有要求你们拆屋还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