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处罚的规定
赔偿金额按超额累进的方式计算:
(1)造成的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下部分,直接责任人按100%进行赔偿;
(2)超过5000-10000(含10000)元部分,直接责任人按80%进行赔偿,上一、二级主管各按10%进行赔偿;
(3)超过10000元部分,直接责任人按50%进行赔偿,上面各级主管各按5%进行赔偿。
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外币损失须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赔偿金。
第九条同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直接责任人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做经济补偿。
第十条多部门多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各部门合计承担比例按两个档次执行: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按50﹪处罚;10万元以上的,按60﹪处罚。部门之间责任划分按责任大小组织会议核定,并分摊罚款至个人。
第十一条凡主观故意造成公司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