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其次,如果发现案件符合如下情形的,可以延期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再次,如果当事人发现具有超期羁押情形的,可以向当地检察院反应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