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但是,不是国家,是国家的,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如果当事人的,具有审理判决的权利,履行法定职责的,这能不叫干涉,二者是需要分清的。法律链接:《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