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适用该条处理的犯罪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月16日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中指出、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虽未达到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抢夺行为,但为窝藏赃物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罪,依照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抢夺罪,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按照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如果使用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最高人民、诈骗罪、诈骗、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