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范的特点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一人公司性质的严格限定
新《公司法》将我国承认的一人公司明确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仅将一人公司列在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
第三节中,而且还在第58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适用本章
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这就将一人公司严格地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框架之下。
2、增强公司的透明度
新《公司法》通过书面记载、公开登记、会计审计、告知债权人制度,增强公司运作的透明度。
新《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新《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