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个具体案例。看看镇坪为何判处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数罪并罚。
引用安康市镇坪县人民二u00070一一年一月十日审理的【A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判决书原文:
本院认为:被告人A傍晚时分,在视线不清的情形下,误将正采野药的被害人曾××当作野猪射击,其主观上并无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故意,应属过失。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曾××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致被害人死亡所用枪支,系结构完整,具有杀伤力的自制火枪,其未获准配备枪支的资格,故被告人使用自制火枪的行为属非法持用,这一行为构成我国刑法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A犯过失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A应予数罪并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至于二罪的关系,他们在存续状态上孤立的两个犯罪行为,分别成立犯罪;同是他们又是紧密相连、互为因果的。非法持有是过失致死的前提,过失致死是非法持有的严重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