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员(财务人员)。”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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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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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