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证明内容:
(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