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最新《西湖区农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根据市委办[2004]5号《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及杭政办函[2005]266号《关于杭州市区实施一区一统筹一村(片)一方案城中村改造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的管理办法。
二、依据《西湖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合法建筑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安置,合法建筑以区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准。涉及区划调整的按原所属县、区相关文件为准。违法建筑物、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使用的房屋,被拆迁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拆迁人对其不予补偿,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安置依据。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合法住宅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第六条、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合法房屋由拆迁人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对产权不完备房屋的拆迁补偿按西建[2004]66号文件规定处理。第七条、被拆迁人的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标准,按杭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