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规定,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自然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到执行说明理由,向人民申请纠正。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不过,一般情况下,不会无事实根据地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能力履行或部分法律文书义务的,都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不要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