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出庭注意
1、认真做好答辩、举证等准备工作。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必须认真对待、认真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负责人出庭应诉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对于化解行政纠纷应当准备若干化解方案,以备在庭审过程中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应对。认真准备出庭应诉,是保证庭审成功的基本条件。
2、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庭纪律。负责人出庭应诉时的身份是当事人,是被告,是被诉,与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规范应诉行为,维护法庭秩序。负责人代表被告,应当服从法庭指挥,未经法庭准许,不得随意发问。负责人回答问题应当有理有利有节,不能在法庭上以“管理者”自居,引发相对人对负责人出庭应诉意图的质疑。
3、敢于辩论、敢于化解矛盾。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代表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公共利益,必须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对于依法行使职权要理直气壮地予以维护;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作为被诉的代表,必须敢于化解矛盾,善于化解矛盾,对于行政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既要注意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也要注意化解矛盾。对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敢于表态,敢于拍板;对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谨慎表态,慎重处理。
4、自觉配合人民的审理、调解和裁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根本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因此,负责人应做遵守法律的表率,自觉配合人民的审理和调解工作。对人民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自觉予以尊重;对人民提出的调解方案,应当依法、认真予以回应。要自觉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人民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并引以为戒;必须认真对待,按时回复处理意见;对于人民就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出的公告,应当正确看待,正确理解其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