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路发公司认为楼盘名称“金领之都”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要求得到支持的前提是路发公司对该楼盘名称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为作品,一方面,认定是否构成作品,不但要求作品由作者完成,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达到最基本的智力创造高度。只有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智力成果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另一方面,作品是对思想的表达,过分简短的、简单组合的楼盘名称无法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和研究成果。因此,“金领之都”不能被认定为作品,路发公司的要求不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