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弄明白法律关于职工名册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二、由以上可知,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就是没有职工名册)或职工名册内容不完整(即:缺少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中的一项或几项)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
以上是北京市劳动合同实施条例。